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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公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咸阳公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斯诺克98直播吧    发布时间:2024-11-29 01:47:15

2024年7月17日,咸阳生态环境局礼泉分局接到交办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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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17日,咸阳生态环境局礼泉分局接到交办线索,对礼泉恒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采用自由加速法对84台车辆检验测试过程中,在发动机监测数据均未呈现波峰状态,监测时全程转速未明显变化、未进行加速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礼泉恒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400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此案暴露出部分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缺失,造成假达标车辆非法上路污染空气,性质恶劣。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开展“两打”专项行动,对检测报告弄虚作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持高压惩治态势,以此案警示所有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确保检验测试过程规范、报告数据真实和准确。

  2024年7月2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陕西润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为某公司进行无组织废气监测时,其中,润卓监(综)字(2024)第007号报告中无组织废气监测的4个点位布设于厂区西侧,未设置参照点;润卓监(气)字(2024)第099号报告中无组织废气监测的4个点位布设于厂区四周,监测点位布设均不符合规范要求出具合格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陕西润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罚款36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600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排污单位做环境监视测定后能获得相关的监测数据,而这一数据是合法排污的凭证,同时也能够为落实环保责任制和判断异常排放提供相关依据。部分第三方监测服务机构未按照规范开展监测服务,出具的监测报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给环境执法监管造成障碍,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以此为鉴,增强法律意识,严守职业操守,守法经营。

  2024年8月7日,咸阳生态环境局武功分局接到交办线索,对武功县武俊犇新型环保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6月5日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在粉碎机正在生产的情况下,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运行,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武功县武俊犇新型环保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为追逐短期利润,降低污染防治设施成本,采取各种违法手段逃避监管,目前该类案件数量存在上涨的趋势,本案中的企业擅自中断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对此生态环境部门敢于亮剑,坚决打击,充分展示了打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态度和决心,既依法惩处了涉事企业,又对辖区内别的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2024年3月27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礼泉分局接到线索“礼泉县烟霞镇烟西路非法倾倒固态废料”的环境问题,经礼泉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礼泉翰翊海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委托别人处置固态废料过程中,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违规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约1720吨废泥沙交由无资质的个人袁某处置,非法倾倒面积约2700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对礼泉翰翊海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4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部分企业守法意识淡薄,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下委托别人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但是其委托之前的义务和委托之后的责任缺乏法律约束。甚至错误地认为,固态废料的治理责任是可以随着固态废料的转移而转移的。产废单位作为工业固废的产生源头,必须明确掌握工业固废从产生贮存、中端运输到末端处置的全部情况,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固态废料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的发生。

  2024年5月16日,咸阳生态环境局长武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绿皮车晚上在亭口镇红崖村沟边倾倒泥浆,影响正常生活”。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四院有限公司在为某煤矿风井抗灾强排系统钻孔敷设管路作业时,委托别人将暂存的7车约140余吨钻井废浆液倾倒至亭口镇红崖村沟边土坑内,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态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四院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是因非法倾倒钻井过程中的产生的废浆液引发的工业固态废料生态环境污染案件,此类案件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群众投诉举报可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打击。该案的成功侦办,对于震慑同类违法犯罪,提高固态废料产生及利用单位固态废料污染防治守法意识。

  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执法人员对永寿县永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泥搅拌灌装车间正在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永寿县永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的2.5%的罚款,共22433.51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对污染源控制,通过科学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减轻企业投产后治理负担,从而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本案中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执法人员经帮扶组督导后,执法人员及时检查,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并在执法过程中增强企业生态环境法治观念,提升企业环保守法意识,让依法治污、合规经营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常态。